1、 应该请病假,单位应该支付病假工资。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在法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后,解除合同的,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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