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城乡排水设施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