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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350.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01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524.8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395元
5、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7,852元
6、2006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
四川省2006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 目 代码 2006年度平均工资(元)
总计 001 17,852
其中:国有控股 002 21,554
一、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1、企业 003 17,378
2、事业 004 18,039
3、机关 005 19,764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一)农、林、牧、渔业 006 11,257
1、农业 007 13,044
2、林业 008 11,002
3、畜牧业 009 9,611
4、渔业 010 10,439
5、农、林、牧、渔服务业 011 11,371
(二)采矿业 012 19,321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13 13,891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14 42,838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15 15,416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16 22,929
5、非金属矿采选业 017 13,887
6、其他采矿业 018 14,253
(三)制造业 019 16,442
1、农副食品加工业 020 11,422
2、食品制造业 021 13,577
3、饮料制造业 022 15,836
4、烟草制造业 023 45,085
5、纺织业 024 9,020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25 10,732
7、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026 10,784
8、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27 17,967
9、家具制造业 028 10,891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029 11,287
11、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030 20,008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31 21,045
1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32 22,489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33 15,235
15、医药制造业 034 16,984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035 13,185
17、橡胶制品业 036 9,036
18、塑料制品业 037 13,810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38 11,753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业 039 21,071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业 040 20,004
22、金属制品业 041 14,435
23、通用设备制造业 042 18,936
24、专用设备制造业 043 22,267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44 19,190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45 22,032
2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046 15,711
2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47 15,012
2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48 10,505
3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49 6,000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50 21,754
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051 22,746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052 18,987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53 17,728
(五)建筑业 054 13,070
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055 12,800
2、建筑安装业 056 17,377
3、建筑装饰业 057 13,884
4、其他建筑业 058 12,29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59 21,163
1、铁路运输业 060 29,771
2、道路运输业 061 14,453
3、城市公共交通业 062 17,279
4、水上运输业 063 12,602
5、航空运输业 064 55,966
6、管道运输业 065 31,783
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066 14,252
8、仓储业 067 15,003
9、邮政业 068 19,506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069 34,048
1、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070 34,410
2、计算机服务业 071 18,649
3、软件业 072 30,215
(八)批发和零售业 073 15,858
1、批发业 074 17,275
2、零售业 075 13,795
(九)住宿和餐饮业 076 12,389
1、住宿业 077 12,895
2、餐饮业 078 11,157
(十)金融业 079 31,503
1、银行业 080 31,909
2、证券业 081 40,014
3、保险业 082 27,495
4、其他金融活动 083 45,161
(十一)房地产业 084 16,993
1、房地产开发经营 085 16,333
2、物业管理 086 16,708
3、房地产中介服务 087 19,88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88 19,519
1、租赁业 089 12,726
2、商务服务业 090 19,620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091 30,164
1、研究与试验发展 092 29,795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093 27,633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094 31,746
(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095 18,407
(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096 29,550
(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097 24,740
2、专业技术服务业 098 34,781
(1)气象服务 099 23,428
(2)地震服务 100 30,619
(3)海洋服务 101 0
(4)测绘服务 102 17,875
(5)技术检测 103 21,802
(6)环境监测 104 22,178
(7)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105 40,056
3、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106 15,497
4、地质勘查业 107 21,68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 13,433
1、水利管理业 109 15,617
2、环境管理业 110 10,292
3、公共设施管理业 111 17,588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12 20,768
1、居民服务业 113 14,760
2、其他服务业 114 27,937
(十六)教育 115 16,552
1、初等教育 116 14,162
2、中等教育 117 17,309
3、高等教育 118 24,869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19 21,436
1、卫生 120 21,562
2、社会保障业 121 19,164
3、社会福利业 122 17,724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3 20,567
1、新闻出版社 124 26,352
2、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125 22,345
3、文化艺术业 126 17,219
4、体育 127 17,993
5、娱乐业 128 18,442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29 19,705
1、中国XX党机关 130 19,949
2、国家机构 131 19,668
3、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132 21,725
4、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133 19,943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 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 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丧葬费如何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3、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川省(成都市)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成都市)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2元
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全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
四川省2007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9350.1元。
二、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7524.8元。
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3013元。
四、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2395元。
五、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7852元。
四川省2006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川高法民一〔2006) 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7709.9元。
二、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6371.1元。
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2580.3元。
四、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0.9元。
五、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4063元
四川省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2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http://www.scsf.gov.cn/front/news/news_list_view.asp?news_id=726&news_type1=司法解释news_type=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