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各种用水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方面的要求。根据供水目的的不同,存在饮用水水质标准、农用灌溉水水质标准等。各种工业生产对水质要求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一般需考虑pH值、含盐量、盐分组成、钠离子与其他阴离子的相对比例、硼和其他有益或有毒元素的浓度等指标。
水的分类
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参考: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对污水排放国家环保总局也制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另外,为使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又制订了"一控双达标"政策:"一控"--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双达标"--重点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源处理达标;城市的地面水和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标。环保工作总的目标:抓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保护、环保产业、核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国际合作;执行产业改造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结合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达标;推行ISO绿色产品国际认证;加快治理设施建设进度,巩固达标成果,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和停产或关闭,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标准修订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布了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些项目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项目,这是继1985年颁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6年后跨出的一大步。它为改进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提供了有力保证,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饮水与生活用水新的水质标准卫生规范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就是说,不只是饮水应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就可以降低到另个水质,而是生活用水也要求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中除了冲马桶,洗地,浇灌花草外,象淋浴、洗漱、洗衣也应高要求,因皮肤能吸收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特点新的水质标准共96项,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该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项目基础上还增加了铝(0.2 mg/L)、粪大肠菌群(每100 mL水样中不得检出)(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另据统计:银,DDT,666,苯并(a)芘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因此这次修订把它们列入非常规检验项目。同时,对镉、铅、四氯化碳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将镉由0.01mg/L改成0.005mg/L、铅由 0.05 mg/L改为0.01 mg/L 、四氯化碳由0.03 mg/L 改为0.002 mg/L。非常规检验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增加了有关的农药、除草剂、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亚氯酸盐、一氯胺等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机物。常规检验项目中比较大的变动:浊度由原来的3 NTU改为1 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NTU。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浊度原来是属于感观性的,但据国际上研究,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而且是微生物指标,因为浊度低,才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与之反应才能有效杀灭。中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 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 实验标准本标准为全国各个实验室提供了统一的水质参照系,使那些需要用到纯净水的实验工作拥有更强的可复制性。同时,也为各个纯净水净化系统生产厂家提供了行业标准。
中国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GB6682-2000一级二级三级PH范围(25℃)--5.0-7.5电导率(25℃),mS/m ≤0.010.100.50比电阻(25℃),MΩ·cm ≥1010.2可氧化物质,mg/L-0.080.40吸光度(254nm,1cm光程) ≤0.0010.1-蒸发残渣(105±2℃),mg/L ≤-1.02.0可溶性硅(SiO2)mg/L <0.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