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做监护人~~

2025-03-01 11: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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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1
   本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⑴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皖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根据该意见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珲。因此,申请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为区别“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与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将《规定(试行)》中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这样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第(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第(1)~(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回答2:

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监护人信息表(包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参见附表一(请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
2、被监护人信息表(包含被监护人所玩游戏相关信息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参见附表二(请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
3、填写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申请书、起诉保证书、授权书并手工签字(需下载,填写并打印,签字);参见附表三(请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
4、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或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
申请人首先致电游戏公司获得服务号码,使用传真、信件、来访等方式提交资料;受理公司在收到提交材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电话回访(不含法定节假日),由受理公司对内容进行核查。资料提交合格且核对正确的情况下,由受理公司对该请求予以受理;资料提交不全面的,由受理公司进行回访,并提示申请人继续补充材料;资料提交不合格且不正确的,受理公司有权对该请求予以拒绝,并附说明理由。

回答3:

回答4: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