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星
法定代表人 王加强
被告: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因:1因为王星10岁,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王加强代理诉讼.2被告学校,其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校长.老师的借贷行为属于职务所在,其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
来宾李东与陈帆为诉讼第三人,因为他们和原告不存在权力与义务关系.
王加强为法定代理人身份。
因为:王星10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王星为奖杯的所有人,王星应为原告,但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故其父王加强作为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另,诉讼请求可以适当提出精神损失赔偿.
原告王星
法定代表人 王加强
被告:学校
理由:1,来宾李东与陈帆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校长和老师的行为代表学校,后果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