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我们看到符合三个条件就具备了分公司的条件,第一个是在住所外,第二个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个是依据公司决定设立的机构。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意图,但是如果设立的机构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分公司的特质,就应当办理登记。也许有的人会说,我们公司没有要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决议,仅仅是要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或者联络机构,那么我要说的是,即使是办事处,如果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尽管我们可以通俗的称其为办事处,但是在法律上,这个机构就是分公司,这个机构就应当以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苦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从这个条文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只要具备了住所外、经营活动和机构这三个条件,即使不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分公司,仍然是法律上的分公司,应当办理登记。
通过以上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一个工商总局的规章,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就应当申请登记。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关于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第八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