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扩展资料:
社保登记流程: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所需材料与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等。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
3、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