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要承担吗?

2025-03-07 0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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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分公司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考虑执行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扩展资料:

在举债阶段,要审核债务产生的合法性、合理性、必然性,对公司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债务资金,企业又能够消化并按期偿付的债务资金,方可接纳。债务资金进入公司后,要规范核算,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科学安排“债务”的前途:

1、主动清偿债务。

按债务的种类、金额、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动安排资金,及时或提前还债,尽可能节省债务资金的产生资金成本与费用。

2、进行债务重组。

充分调研市场,获取有利的经济信息,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或以资产抵消债务、或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或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或以还需用的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或以劳务抵偿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债务

回答3: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回答4: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分公司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考虑执行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百度百科-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回答5:

一般情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责任,所有的资产负债都属于总公司,也不独立核算,有的企业为了内部管理,可以单独核算,用以内部考核,但不对外。所以不存在承不承担的问题,本来就是一家。
而你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挂靠,几个自然人组织起来,工商登记时挂了分公司的招牌,一般是为了借用人家的资质,或为了借用它的字号,对外业务以人家公司的名义,签合同、结算都以该公司的名义,实际上没有如何资金关系。但是既然登记为分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分支机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不知道你们发生了什么事。当初挂靠时一定是签了协议的,对权利义务一定都有约定。如果是内部纠纷,根据挂靠协议办。如果是该公司破产、对外债务纠纷等,涉及到你们,建议你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清你们之间的关系,根据挂靠协议分清责任,并在落实以后选择以后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