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再者,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 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人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对于病人和家属是多大的一种残忍。
安乐死非合法。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这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应该,是对人格的尊重与自主意愿的理解
从个人角度来说应该,因为有很多不必要的痛苦在延续。但国家考虑的角度是怕会被滥用
想啊可是国家就是不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