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2月14日《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中第七条规定,现将《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第六册《费用定额》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项取消,改为“安全生产费”,并列入至间接费项下规费中增列为 “五”,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