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民检察院。
因为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髙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所以法院和上级法院,检察院都可以对生效判决纠错,但是提起抗诉的主体只有检察院。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的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问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主体是()
A.当事人
B 人民检察院
c.上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由此得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抗诉的诉讼主体。
三起诉讼再审理由有它们的异同。
守则“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各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原判决或发现错误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矛盾;
(三)事实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是错误的,应用;
(四)法官在审判的情况下,挪用公款,枉法裁判行为的。
守则“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并确定如果它被发现在鉴定的确是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订单越低的市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的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级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更高的判决和裁定下级法院采取法律效力的,如果我们发现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同级别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议抗议应当组成合议庭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
各级法院院长在我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错误裁决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或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下级法院发现错误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
各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或命令执行。
应用程序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设置测定;
(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四)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法官在审判贪污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庭申请不符合前款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党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的原则,违反证据自愿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真正接受司法审查,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
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62条各方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但该判决或命令不得中止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总统。
法院医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再审,应当提交司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命令下级法院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
“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解释:
(一)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的正确性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行政诉讼法“第64
检察院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程序提出抗诉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抗诉的诉讼主体。
提起抗诉的只能是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