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只要求赔偿25%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吗?

2025-03-06 1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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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此种举报是一种法定权利,劳动者有选择举报或者不举报的自由。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2:

你好,在实践中没有提前举报,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支持25%的经济补偿金的。

回答3:

把媒体请来,他们就会高效办理,

回答4: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加入你要求单位支付50%—100%的补偿金,那么需要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支付而单位仍然不支付的,如果没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动作,你无法得到50%—100%的补偿金。
你只要求单位支付25%的补偿金,是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来的,该规定仍然有效,也没有要求劳动者必须先举报,所以该这个比例承担补偿金,你是不需要去举报的,直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