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2011年物业费,前物业今天发律师函讨费,怎么办?

2025-02-26 1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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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双方应该各打50大板,都有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对房屋使用人违约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租户欠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物业公司更换,前物业应对未收取款项和业主溢缴费用进行清算,多收取的部分转交业委会或新接手的物业公司,未收取的款项应予以追讨,属于非业主欠费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