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政府的规定,是地方法规。
这个虽然说有规定了,但是用上的的确不多
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
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
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46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五)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内容。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共场所提倡禁止吸烟;在卫生管理中明确“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
(六)调整罚款额度。考虑到公共场所范围较大,规模相差悬殊,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调至五百元,便于操作。增设了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同时明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