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大兴文字狱,是为了加强对文人思想上的控制,巩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是中国封建社会衰落的标志之一。
由于清朝试行的军事征服和阶级、民族的双重压迫,激化了当时反封建专制主义的启蒙民主思想,这种思想与反清民族意识相结合,汇成了一股社会思潮,被清统治者视为“异端”、“邪说”,作为专制统治严加镇压的重点。故此,朝廷大肆搜剔、吹毛求疵、罗织细故、任意苛责,甚至一文一字、一言一语都可酿为重罪,造成狱案累累、臣民惶惶的恐怖局面。
即便从封建法制的角度来看,清朝的文字狱案无论是诉讼程序或是定罪量刑都无严格、稳定的准则,不法状况十分严重。
其次,清朝文字狱是谋反、大逆罪的肆意扩大化,处刑苛重,株连极广。
因此,清朝大兴文字狱,既是封建专制皇权极端发展、践踏封建法律秩序的突出表现,也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及其腐朽、虚弱,日趋死亡的反映。然而,文字狱的恐悸所形成的埋首故纸堆中,提防影射猜测、避免讳言忌意的民众心态,更是远比文字狱本身大得多的恶果。
在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禁锢思想,箝制舆论,制造重案,臣民因文字思想招杀身之祸的事件时有发生。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可以是为封建国家第一次兴起的文字大狱;明太祖时的文字狱,则是皇权高度发展、重典治世之下文化专制的产物。但是,文字冤狱频兴,文望的严密,株连的广泛,手段的残酷,却是以清朝为最盛,其中封建专制集权极端高涨时期的所谓“盛世”——康熙、雍正、乾隆三皇时期,所兴的文字狱案多达100余起,光乾隆时期就超过80起,为害最烈。
由于清朝试行的军事征服和阶级、民族的双重压迫,激化了当时反封建专制主义的启蒙民主思想,这种思想与反清民族意识相结合,汇成了一股社会思潮,被清统治者视为“异端”、“邪说”,作为专制统治严加镇压的重点。故此,朝廷大肆搜剔、吹毛求疵、罗织细故、任意苛责,甚至一文一字、一言一语都可酿为重罪,造成狱案累累、臣民惶惶的恐怖局面。较大的案例如:顺治、康熙年间,浙江人庄廷购买、刻印《明史》一书,因内容有明朝大政、大事,被认为是发故国之思而判定为谋反大逆罪,庄氏本人已死,仍被剖棺戮尸,因此案件株连的家属及作序者、校补者,乃至买卖此书者、未能察觉的地方官均遭诛杀,被判处充军的更难以计数。
即便从封建法制的角度来看,清朝的文字狱案无论是诉讼程序或是定罪量刑都无严格、稳定的准则,不法状况十分严重。
首先,清朝文字狱不经由各级司法机关或三法司常规审理,而是由皇帝亲自过问,任意判决。例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试用知县龙凤祥因贪污罪发配贵州,偶刻印章被控,乾隆亲加搜阅,并无悖逆不法字句,但却推断“必是浮薄狂徒”,并且下谕:“将来审明定案时将该犯发遣伊犁”。这实际是为审判而先定案的判决书,唯皇帝个人意志为法则。
其次,清朝文字狱是谋反、大逆罪的肆意扩大化,处刑苛重,株连极广。凡涉及此类案件,无罪错判、轻罪重判,蒙冤受屈者比比皆是,甚至向封建国家和皇帝“效忠”的耄耋之人也竟在一时之间变成死囚。例如乾隆时,广东老人吴英、湖南老人贺世盛,都因向皇帝献策,而被加上“妄议朝政”的大逆罪处死。
再次,清朝文字狱案不论巨细毫无区别对待,对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宽贷,不仅同样论罪,而且不免酷刑。例如甘肃“染患疯病”的王寂元,因病发“不由自主”投掷词帖,也不能幸免于惨死,被判处凌迟并枭首示众、亲属缘坐的极刑。
因此,清朝大兴文字狱,既是封建专制皇权极端发展、践踏封建法律秩序的突出表现,也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及其腐朽、虚弱,日趋死亡的反映。然而,文字狱的恐悸所形成的埋首故纸堆中,提防影射猜测、避免讳言忌意的民众心态,更是远比文字狱本身大得多的恶果。
关于文字狱
文字狱是指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冤狱。皇帝和他周围的人故意从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严重者会因此引来杀身之祸,甚至所有家人和亲戚都受到牵连,遭满门抄斩乃至株连九族的重罪。文字狱历朝皆有,但以清朝最多,据记载,仅庄廷鑨《明史》一案,“所诛不下千余人”。从康熙年间到乾隆年间,就有10多起较大的文字狱,被杀人数之多可想而知。
概述
⒈名词,专指一类迫害文人,以排除异见的事件。
⒉动词,指利用特权对异己进行构陷。
⒊形容词,形容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行的无情专制。
《汉语大词典》定义为“旧时谓统治者为迫害知识份子,故意从其著作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中国大百科全书》则定义为“明清时因文字犯禁或藉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
我国古代的文字狱以清代最甚,清代统治者大兴文字狱,目的在于压制汉人的民族反抗意识,树立清朝统治的权威,加强中央专制集权,这种文化专制政策,造成社会恐怖,从而禁锢了思想,摧残了人才,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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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思想,防止叛乱。
为了从思想上控制人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