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从公司违禁义务的角度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实中很多违反这条规定的。这是疏于执法造成的。
很正常的,尤其在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