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机构存在人员空缺的情况下,公证处会发布招聘公告,公证处会择优聘用。
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聘任条件,由公证机构聘任,在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业务辅助人员担任公证员助理应当认定为在公证处实习。
根据《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任命。
扩展资料: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 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证员
实习一般是指在公证处从事于公证相关的实务,不一定需要公证员资格或司法资格,可以是临时的或和合同性的;公证处公证员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后参加公务考试(公证处招人)后,方可成为公证员,刚通过考试过关的公证员一般任助理公证员,待实习期满后再转为公证员。仅供参考!
瞎说就可以,别说实话,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