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参照《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为职工做好死亡善后工作。对于抚恤金问题该文件的具体规定是: “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属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十五个月工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核定比照《因公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如果单位不愿意给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