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迁户口的手续:
1、把落户申请(派出所有统一的格式,只要填入简单的几项即可)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
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
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
4、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准备好相片);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年以上,面积达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你的情况,估计掉不入!如果你是本科以上学历的话,单位接受,可以直接调入的!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我劝你不要调入,调入也点好处也没有(初了孩子上学).农村户口还可以分点地呢!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大] [中] [小] 昆政发〔00〕号 00-0-0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事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周岁以下的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年,中专满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年以上,面积达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年以上,面积达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三年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下政策办理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昆政发(0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