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封建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麽

2025-04-28 02: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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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西周实行分封制,周天子以“受命于天”自居,号称“天之元子”,是天下同姓宗族的大宗,居于至高无上的绝对支配地位。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他庶子则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各地诸侯。他们在各自封国内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王位也是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庶子作为小宗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各自封地里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封爵仍由其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庶子作为小宗分封为士。这样,根据宗法制和分封制,便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宗族贵族组成的金字塔式等级制机构。各个等级之间的相互关系,既是大小宗关系,也是上下级关系。每一个等级必须服从上一个等级,并有义务纳贡、服役等。周天子位居金字塔顶端,不仅是所有姬姓宗族的大宗,而且通过“同姓不婚”、“娶于异姓”的联姻原则,又成为有甥舅关系的异姓宗族的共主。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从目的看,是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从具体做法看,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本质上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矛盾是次要矛盾,但次要矛盾有时也居主导地位。分封制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井田制这一经济基础上的。实施分封制的意义有:⑴它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巩固自己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对整个领土进行控制。⑵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国王为诸侯之长的状况。⑶分封制促进了诸侯国社会历史的迅速发展,统一的奴隶制度在各诸侯国得以建立和发展,使奴隶制经济有了繁荣的基础。⑷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诸侯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进而兼并其土地,进行了文化渗透。
  西周的分封制和井田制问题
  (1)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分封的对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被封诸侯的义务是:要服从国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贡献财物,要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周王先后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分封的作用是: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拓展了疆域。春秋时期,分封制崩溃。崩溃的原因是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认,标志着分封制崩溃。秦朝统一后,建立郡县制,分封制结束。
  (2)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开始实行于商朝,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但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从生产方式上,奴隶主贵族强迫奴隶集体耕种,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现了私田。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
  (3)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关系:①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②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③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4)分封制、井田制与奴隶制国家的盛衰: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分封制起到维系、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政治保证。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发展和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响,二者的存在成为西周奴隶制国家兴盛的支柱。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国争霸局面的出现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丧失政治保证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奴隶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最终瓦解,新的封建经济基础随之产生。井田制的瓦解标志着奴隶制度的崩溃。

回答2: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汉语对古代中国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称为“诸侯”(“诸侯国”、“封国”或“王国”),统治诸侯(王国)的君主被称为“诸侯王”、“君王”或“国君”,也使用“国王”的称谓;
受封的诸侯必须为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勤王、缴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
汉语对中世纪的欧洲,被教廷所封之地称为“王国”,君主被称为“国王”。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如此,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诸侯夺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夺宗何?曰:诸侯世世传子孙,故夺宗;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宗也。

──《白虎通义·德论》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晋人立孝侯。惠之四十五年。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哀侯侵陉庭之田。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春秋左氏传·桓公》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