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夫债妻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余春生: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关键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否为履行赡养、抚养、社交等法定义务所负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正、正义。相关人之所以被“拉进”责任承担者之列,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这样的责任分配是公平合理的。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许丽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最高法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是对付“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一件有力武器。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怎样约定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主持人:那么,哪些债务是夫妻的个人债务呢?
杨如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自己并不知情,那么夫债,妻就不用还(或者说,妻债,夫不用还)。为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债,但该房屋并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当然,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还有,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主持人:夫妻以假离婚方式来躲避债务的行为,有没有办法制止?
余春生:是否假离婚尽管较难认定,但不影响债务的偿还。按照最高法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怎样约定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案例1的判决理由正是基于此。
杨如涛:有些夫妻以为假离婚,夫或妻就可把债务全揽在自己身上,另一方就可以不尽还债义务了,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其实是与法律相悖的。案例2的情况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只要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他们系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也起不到规避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的作用。与此同时,原离婚当事人为“假协议”反悔而要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必须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起1年内提出,并且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这是法律对合同撤销权除斥期的硬性规定。
主持人:对于为了逃债假离婚的夫妻,法律又有怎样的规定?
许丽敏:一些夫妻企图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往往有明显的迹象,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两人忽然协议离婚,举债的一方一夜之间变得“一无所有”,而另一方或者子女却获得家里的所有财产。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规定的诉讼时限内起诉对方,把已经“离婚”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而逃债的行为因严重违反了法院审判秩序或干扰执行,将被采取不超过15日的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触犯了《刑法》313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招来牢狱之灾。
主持人:针对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余春生:首先,一定要对债务人的经济生活进行彻底的调查,涉及借贷的时候一定要找有信誉有偿还能力的人作为担保人。不要相信债权人的一面之词,签订借贷合同的时候可以让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其次,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条中共同签名,今后一旦产生纠纷,借条中其配偶的签名,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此外,当发现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债,应当及
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