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土地出证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屯地,可以暂按无形资产入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土地储备开发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 996]1号)及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政府土地净收益:
(一)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含保证金或预收款)应全部缴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财务结算中心设立土地出让结算账户,进行统一结算。资金进入该户后,用于地块的前期征用、收购、拆迁、通平等开发支出,按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测算方案,拨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市国土局财务结算中,心在地块出让结束或年终对收支情况进行决算或审核,及时将形成的土地净收益足额解缴财政,不得坐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和收益。在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土地收购费用、征地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业务费和预计土地净收益,分类编制地块开发成本预算,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地块出让收入全部实现并移交土地后,对地块进行清算,地块清算结束1 O日内,编制地块收支决算,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审定。
土地收购费用主要指:
(一)收购费用:指按收购协议支付的款项、为收购土地发生的必要支出、实施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实际支付的费用等。(二)其他费用:在土地收购中发支出,按实列支。(三)不可预见费:按照地块出让底价的O.5%计提,用于支付上列第1—2项中没有明确而又无法预测的费用,使用须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列出明细支出项目,经市国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支(一)征用土地实际发生的各项补偿性支出冲减补偿费用。(二)征用土地后进行土地开发而发生的各项开发性支。包括:出让、外部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及土地平整等。经审计后,按实列支。财务费用:为收购、征用、开发土地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等费用。
业务费:为保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及土地储按经利、正常办公经费和其他相关支出,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有不足,经市国土局、财政局审核,追加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弥补业务费的不足。
土地净收益:是指地块实际出让收入减去土地收购费用、征地开发费用、财务费用和业务费及经政府批准的合理开发利润后的净收入。
第五条 对享受政府减免返还政策的改制或破产企业,以招标、拍卖、出让收入由市国土局向用地单位金额收取,然后根据相关政策返还给企业或相关部门,严禁企业与用地单位直接结算或自行抵算。
第六条 盐都区、亭湖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及有关乡镇属于市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以招标、拍卖、进行结算。土地净收益及其溢价部分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划拨到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
第七条 建立市区土地储备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储备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运作,并接受市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储备基金来源包括: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注册资金;(二)在年度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三)储备土地(包括地面附着物)临时出租所得;(四)银行贷款;(五)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和土地开发等费用支出。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储备基金财务使用计划,经市国土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土地储备收购方案须经市国土局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土地收购价高于土地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定期对储备地块的成本费用和中心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市国土、财政等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参照房地产开发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核算相应经济事项。市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各项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市国土局要进一步健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储备基金的日常监督,市审计局要对储备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401号科目 开发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经营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问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自营方式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企业自营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科目,用来核算和归集自营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月末,按实际成本转入本科目。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用的设备,附属于工程实体的,应根据附属对象,于设备发出交付安装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费用,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应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三、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工程完工,应及时结转工程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
五、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第407号科目 开发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问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累计折旧”、“周转房”等科目。
三、开发问接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