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有不同的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对于违反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排除。什么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没有具体规定。本人认为,只要是违反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均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论影响是否严重。
在排除的主体方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由审判机关进行。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可以依职权在相应的诉讼程序中排除。
民法是高度盖然性,刑法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行政法是不能事后取证。相同点不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