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这三年就要补偿你三年的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基本程序:
受理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扩展资料:
普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赔偿这个问题目前各个地方判法不一争议很大。为什么会出现争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法律规定是严谨的而且经过不断修订,绝对不会轻易出现漏洞,法律规定只有一个意思,为什么会出现争议,又不是什么晦涩难懂的文字有这么难理解吗?全国那么多律师就这么没水平吗,为什么相同的法律规定会出现不同解读,这个说这样那个说那样?显然不是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也不是争论的人真的不能理解法律原意,而是有人别有目的故意曲解,说到底就是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目的,不允许法律按实际规定执行,劳动者的权益不可能真正按法律规定的得到保障,而律师和法院也不可能逆政府之意替劳动者主持公道,也就是他们所说的劳动合同法有地方性,呵呵呵,明白了吗?劳动者的权益只能靠自己知法懂法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抗争的人多了这种情况才会得到改变。
我们先来看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 款,这是针对一年之内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从工作满一个月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满一年还未签的,那就是11个月。这个规定的清楚明白,没有可争议的借口。
有争议的地方出现在超过一年不签的情形,到底还要不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另外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我们来看法律规定,超过一年还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其实同样也规定得清楚明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满一年当日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3种情形之(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劳动者每月双倍工资。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结论很明显:不签劳动合同满一年之后要支付前11个月双倍工资,并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补签的即为应该订立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按82条第2款支付双倍工资。
很明显法律分别已经针对一年,和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都做了详细规定。那就是一年之内的最多11个月,一年以上的,支付前面11个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补签的即为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82条第2款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补签之日止。
也就是说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连续几年不签劳动合同的除第一个月之外都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再来看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这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日就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了,怎么认定呢?为什么法律不直接规定从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呢?显然权益被侵害日不一定等于知道权益被侵害日,知道权益被侵害日只会迟于而不会早于权益被侵害日,因为人没有预知能力没人能提前知道权益被侵害,但劳动者要举证具体的知道权益被侵害日那几乎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实际上也就只能把权益被侵害日当做知道权益被侵害日计算时效了。
也就是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就当作你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日开始计算时效了,这么一来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尽管双倍工资从法律上规定是应该一直支付的,但由于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始终只能主张最后一年,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继续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有的人说,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负有补签责任,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了,也即是说没有相应罚则。这种说法真是荒谬,法律规定不遵守没有相应罚则请问谁遵守?那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规定又有何意义?这样牵强附会的理由也说得出来,自己不觉得可笑吗?很明显这样说的人是别有用心故意曲解法律本意,而不是真正的不理解法律规定。首先视为不等同于事实,视为的目的是对双方劳动关系作一个法律定性和强制认定,即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此时视为已经订立的只是劳动合同的性质,被视为已经订立为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所以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不补签的怎么处罚?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违反本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定的罚则呢?通过以上法条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此时补签或不补签的劳动合同性质已经被法律提前强行默认为无固定期限,补签即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不补签即为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了。同时“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白无误地包含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中,属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三)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属于“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订立”的情形,与其它“应该订立”的情形有所区别,所以置于目录(三)之下放到最后单独列出。
那些主张超过一年,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的,于常理理于法律都不合,首先会导致违法时间越长,越严重的反而得不到处罚的法律后果,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要第一年没签的以后都不用签了,从而导致实施条例第7条成了一纸空文。补不补反正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请问谁还愿意按法律规定补签呢?一年不签的要赔双倍,多年不签的反倒不用赔了?
还有的法院判决理由更是荒唐可笑,说是“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享有了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再要求双倍工资”。这样的判决真他娘的荒谬透顶啊,玩文字游戏完全把劳动者当傻子耍,简直是侮辱劳动者的智商啊!连书面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签,劳动者得到的这个权利是个什么东东?是不是只是个虚拟概念,一张空头支票?连书面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签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的是什么?是不是就是个法律认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样的空头支票对劳动者有任何意义?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还不是一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者得到这样一个空头支票有任何意义?如果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交社保为所欲为,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手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连事实劳动关系都难以证明更不用说保障其它的权益。看到这样的判决真的想操他祖宗十八代,太欺负人了,完全就是把劳动者当傻子,用文字游戏忽悠劳动者。
正是由于这些当权者坚持不让劳动者依法主张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而同时又难以自圆其说无论怎么说一经辩驳就漏洞百出,所以才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和解释。由此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和不合常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也是显而易见,而且从根本上无法得到解决,所以就又有各地不同的计算时效方法,但是只要他们坚持只允许劳动者主张第一年的双倍工资,坚持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忽悠劳动者,就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无论怎样计算仍然会产生矛盾,不合理现象依然存在,除非真正按法律规定计算才能消除矛盾。
随着知法懂法的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依法主张权益据理力争的越来越多,抗争的力量越来越大,纸毕竟包不住火,这种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执行,法律条文被人为故意曲解误读的不合理现象我想会应该会慢慢得以改变。
至于像楼下所说要支付三年双倍工资,法律尽管是这样规定,但劳动者也要面对现实,不要抱有这种幻想,毕竟还有一个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执法者和用人单位轻易就能从时效上驳倒你,所以这样的回答没有意义。而一年时效内的双倍工资只要自己懂得计算,无论如何不会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他们从时效问题上也就无论如何驳不倒你。
至于很多人单纯引用法律条文代替回答问题,我认为这样的回答更没有意义,法律条文人人都会引用,如何辨析法律条文,综合法律规定得出结论才是回答问题,我自己正在打劳动官司,所以对执法者如何偏袒用人单位,如何忽悠劳动者深有体会,希望我的回答对看到的人有所帮助,对法律规定和现实中的司法现状有所了解。
未签合同赔偿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