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允许其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可以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税前扣除,若是个人形为,可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在规定范围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