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换律师,可以换。直接告知即可解除合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选择律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委托合同是有效的。
2、当委托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来执行。
3、你方可以以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委托该律师为其辩护为由,要求中止委托合同。此时律师没有过错,委托方也无过错,否则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就在你方了。(以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来处理此事,效果会更好!)
4、至于找当事人儿子闹,这不是笑话吗?天下还有这样的律师?这有什么好怕的!等着就是了,看他敢不敢来!
5、至于起诉,也没什么好怕的,律师要不到律师费,他不要这个脸,你们怕什么?
6、不过你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是应该的。具体的费用可以协商嘛,钱是要给点的,1万元是多了点,不过你方毁约在先是事实,尽量协商吧,看看律师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再说吧,大概3-5千范围内吧,已经给过的当然要扣除了。
7、律师如果瞎闹,你一点都不要怕! 掌握好相关证据的前提下,比如你说的电话录音等,你也告诉那个律师,你这边也有对他不利的证据。如果他乱来,你们将向当地律师协会,特别是他的主管部门司法局进行举报,大概没有律师愿意“家丑”外扬的。
换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
但是费用要根据律师做的实际工作来协商结算!你们搞清楚律师不能会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的原因还是律师个人的原因。如果律师没有过错。可以酌情支付部分费用。
对于委托合同,委托人享有的最重要权利就是随时解除权,就是你可以随时解除与对方的委托。
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如果律师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那么委托人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律师费。如果该律师懈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那么委托人可以在掌握好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例如电话录音等)向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