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原件掉了,有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办离婚吗

2025-04-24 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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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用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回答2:

  如果身份证丢失,是不能办理离婚等一切事物的。双方离婚的,必须使用身份证,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此时身份证丢失,可以进行身份证的补办。当事人可以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补办即可,一般一个月左右就可以下证。如果当事人着急,可以到户籍所在的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大约三天左右就可以下证。

回答3:

可以去办一张临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