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算不算合伙事务执行人

2025-04-26 2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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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算。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所以,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合伙人。

综上,二者概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