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因此: 若该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500×400)÷1.03=194174.76(元); 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500×400)÷1.17=170940.17(元)。
所谓计税销售额,均必须是不含税收入! 若该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500×400)÷1.03=194174.76(元);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500×400)÷1.17=170940.17(元)。
还本销售方式不得扣减还本指出。计税销售额为500×400=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