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禁令古已有之,特别是在战乱、灾难横行的时代,或者是在具有特殊政治经济意义的区域内实施的。违反宵禁令的人轻则拘禁,重则就地正法。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域的重典治理措施。
应伯爵以及《双铃记》所说的“犯夜”,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项罪名。原来古代所有驻有官府机构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实行宵禁的。这是历代法律的严格规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规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宫卫令》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为官府送信之类的公事,或是为了婚丧吉凶以及疾病买药请医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逻者的同意后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这一条改为“夜禁”。规定更加明确,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