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活动。申办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地所在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2)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的书面说明;(4)当事人申办保全该证据公证的目的和用途的书面说明;(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途径:可以使用公证处的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如果使用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提取的电子证据存入移动存储介质后,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封存。封存之前,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始终在公证人员的监控之中。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附在公证书之后的,应当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方式方法: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