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用劳务派遣员工怎样防范风险?

2025-04-26 2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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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
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
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二、是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因此很多实际用人单位都不太放心让派遣服务机构去招聘人员。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操作模式:由用人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这样操作往往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
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都会被卷进纠纷中。
在劳动合同法中,招聘被认为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为保证招聘质量,派遣服务机构可书面授权用人单位代为招聘。
具体招聘事宜,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的授权书规定。
实际用人单位代派遣服务机构招聘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或披露其代理人身份。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招聘时的主体混乱。
三、是规章制度冲突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派遣服务机构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执行。
而实际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定规范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也无可厚非。
关键问题是,一旦这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本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量,胜诉的可能性都不会太大。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第一在制定时最好查阅派遣服务机构制定的类似规章制度,避免矛盾;第二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的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派遣服务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
四、是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是法定的雇主责任,任何人不能以法定理由以外的情形为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旦形成纠纷,若派遣服务机构无法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那么,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将很可能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