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请求可以写解除劳动合同吗,并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5-03-11 07: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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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形应,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等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办理相关事宜。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做出了经济补偿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吋,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回答2:

公司办理注销手续,但没有与员工协商经济补偿事宜,那么劳动者要尽快反映到就业局解决,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3:

有可能会被认定你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回答4:

如果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班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企业主动辞退你,不过,如果你与企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以这个理由离职,并且可以主张经理赔偿的

回答5:

可以写明因企业违法导致劳动争议,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