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379号): 一、 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