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行货物或就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所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纳税人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