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
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曾经在二建的施工管理那本书中看到,有一章专门讲工程索赔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一道案例考试题是说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突遇暴雨,造成挡土墙和施工机具损失,泥巴涌满工地,施工方如何向建设方提出索赔要求,好像是11年还是12年的市政工程中的一道考试题吧,你找来看看。
出处为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该示范文本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013版已删除提问中的相关规定,赋予合同当事人更大自主权。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规定: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