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是本级,复核是上级。具体的办案部门是法制科(牵头)。专业问题应当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
2014年9月13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对刑事案件不立案,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经复议仍维持不立案决定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
检察院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