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住所的概念是什么?

2025-02-27 07: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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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回答2: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和中心场所。《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回答3:

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回答4:

户籍登记上的所在地的居所。

回答5:

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