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的,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吗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知假买假“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原因如下:
(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直接下定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以看出消费者就是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居民。其特征之一即必须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法律概念具有多义性,有其核心领域及边际地带,其射程的远近,应以法律意旨而定,在灰色地带容有判断余地,但是不能逾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院造法活动。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其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得双倍赔偿而不是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故不能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不应混淆。
(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
对于民事欺诈问题,涉及到我国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 一) 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为了维护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同一概念用语应作相同的解释。 对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的“欺诈”概念、合同法上的“欺诈”概念和消法的“欺诈”概念, 必须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构成欺诈,必须以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而在知假买假中,知假买假者没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
1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首先,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其次,所谓知假买假必须出现下列现象才可定义为知假买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打假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但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出台的背景,就是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普通消费者积极主动的同欺诈行为作斗争,消费者通过购假索赔和知假买假,增加的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是惩罚不法经营者的一种有效手段。 然后,知假买假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其他的都是。除非商家能够举证消费者购物动机是用于生产需要,或能证明消费者将其所购产品转售他人以营利,至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是多是少,是否重复购买,是疑假买假,还是知假买假,都不应当将消费者排除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之外的理由。 最后,消费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可以无限量的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以购物多少来判断购物者是否是消费者,不仅仅违反消法的立法原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买卖自由和其他自由,更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巨大增长,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增长。
上边有人认为"知假买假"的购买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我认为应当将其分开来看。其中一部分人知假面买假是为了索陪,其花钱所购买的并非是商品本应有的使用价值,而是利用其进行索赔,不应当视为消息者。而另外还有一部分人知假买假却并不是为了索陪,而是或购买假货事实上的使用价值,如现今许多人买山寨货,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当将他们归为消息者的。而对于你提到的问题本身,问是否可以得到双倍赔偿,根据上边所分析的,也就应当一分为二了。我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太深的研究,既然你也只是征求意见,我也就把我的一些想法随便说一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不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德消费者是指买商品用于消费的,而知假买假者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不是消法里的消费者。比方说在火车上一个卖假烟的销售某种名烟只卖10元一条,你去了买了立马找人家要双倍赔偿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