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你确实没有依法解除合同的,那申请仲裁就没有意义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有的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二、确属自动离职的,没有任何补偿。
自动离职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但如果属于以下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