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甲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三是乙和A之间的监护关系。对于A的损害,应当由甲、丙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卓作为动物饲养人,张山作为管理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方可免除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乙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由于甲是为了丙的利益管理该宠物狗,在管理中没有重大过失,该动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最终由丙承担责任。因此,在甲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后,可依据无因管理之债把支付的赔偿金作为必要费用向丙追偿。
无因管理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一,甲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认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甲作为管理人,丙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甲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甲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甲是无因管理人,丙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 之后甲可向丙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包括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等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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