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2025-04-07 21: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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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回答2:

你的提问有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没有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共有八大章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