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作出处理的原行政机关解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