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如下: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保障未成人诉讼权利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4.专案人员专业化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首先,我国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区分成年与否均包括三大阶段即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
其次,对未成年的犯罪实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在上述三个阶段中有区别于一般人特别程序。
最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这里节选几个相对重要的):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5、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6、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适用主体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
1、法律援助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