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案的等级标志区分为警校、警尉、警长、警士四等十四级以及民警警校学员一种。警校、警尉各区分一、二、三、四各等级。一级缀星徽四颗,二级缀星徽三颗,三级缀星徽二颗,四级缀星徽一颗;警长、警士各区分三级,警长一级缀星徽三颗,二级二颗,三级一颗;警士及警校学员无星徽。
警校的等级标志底板,三边镶金黄色边,中心无镶条。警尉板横杠两道,警长一道;警士底板,一级缀竖条三道,二级两道,三级一道。学员底板四周均镶边,中间无缝条。
第二方案的等级标志区分为警司、警长、警士三等十三级以及民警警校学员一种。警司、警长每等各区分一、二、三、四、五个等级。一级缀星徽五颗,二级缀四颗,三级缀三颗,四级缀二颗,五级缀一颗;警士区分一、二、三级,一级缀星徽三颗,二级二颗,三级一颗;警校学员无星徽。
警司、警长的等级标志三边均镶金色边,警司标志中心无镶条。警长标志中心缀横镶条两道;警士底板无边及镶条。学员于第一方案同
第三方案的等级区分为警司、警校、警尉、警长、警士五等十五级以及民警警校学员一种。除学员外,每等各区分一、二、三等级,一级缀星徽三颗,二级二颗,三级一颗;警校学员无星徽。
警司标志底版的周边几中,于第二方案同,警校、警尉、警长均无边,警校中心缀横杠三道,警尉二道,警长一道,警士底板无边及镶条。学员于第一方案同。
等级标志均佩戴于常服上衣领口两侧,上距领边2.8公分,下距1.2公分,左右两侧斜边齐领口。
扩展资料:
一、 警官:
1、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4、准尉——准尉(最初将准尉设为警士的最高一等,后解放军将准尉列为干部/预备军官。为平衡起见,公安部将准尉改列为警官的最低一等)。
二、 警士:
5、 警士——上士、中士、下士;
6、 兵——上等兵、列兵。
公安警衔设上将至下士的五等十五级,在警衔前冠以“民警”称号。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百度百科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扩展资料: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警察
* 中国警察的制服(衬衣)颜色区分:
副处级(含)(即:一级警督及以下警衔)以下着蓝色衬衣,正处级(含)(即:三级警监及以上警衔)以上着白色衬衣。
* 警衔与行政级别(与大多数国家警察不同):
警员、警司、警督这三层警阶是按工龄逐级晋升的,警员、警司(每3年晋一级),警督(每4年晋一级),所以,警衔与职务/行政级别没有严格意义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有可能是一级警督的科员,也可能是三级警督的科长)。从三级警监起往上,警衔与职务/行政级别才是严格相对应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副处(长)级以下的警务人员做到退休的最高警衔是一级警督(2杠3花)。
中、高级警务人员的警衔与职务/行政级别大致是这样对应的:
以副省级城市为例
副局级、正处级:(如:市局副局长、市局各处室负责人、交警支队队长、市分局局长、县局长):三级警监
副厅级、正局级(如:省厅副厅长、市局局长、交警总队队长、边防检查总站副站长、海关缉私局局长):二级警监
正厅级(如:省厅厅长、部属各职能局局长、部长助理、边防检查总站站长):一级警监
副部级(如:副部长、各省政法委书记兼省厅党委书记):副总警监
部级(部长):总警监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
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
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
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
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
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
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
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
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