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纳税方式,与执行什么会计准则没有太多的联系。换句话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一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国家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指年收入):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有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与公司是否一般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
请参考以下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61412b6b1eb91a37f1115c0f.html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有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与公司是否一般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