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理不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时,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 戒毒人员除依法不得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不满十六周岁的;(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三)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的;(四)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其他依法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