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监管人犯,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与亲友通信须经案机关同意;未受案机关委托检查的,由看守所一律交案机关处理。在实践中,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侦查审理,一般不允许与外界通信联系,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局长批准.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案机关处理。
不涉及案件就可以,可以送过去,也可以通过邮局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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