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

2025-04-24 06:40:2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不能作废重开。
如果已经认证的,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待税局审核通过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如果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能再认证抵扣,也不能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现在认证期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认证期是360天。

回答2:

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票的当月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回答3:

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可以红冲,当月可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