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废重开。
如果已经认证的,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待税局审核通过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如果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能再认证抵扣,也不能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现在认证期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认证期是360天。
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票的当月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可以红冲,当月可以作废。